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民三初字第91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浈江区金鹏服装批发广场鸿兴精品店。
经营场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金鹏服装批发广场A10、A11号。
经营者:黄加民,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浈江区金鹏服装批发广场鸿兴精品店(经营者:黄加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为24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