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知初字第332号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法龙。
委托代理人:徐安。
委托代理人:钱晓翀。
被告:安吉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有祥。
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吉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吉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吉国际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杭州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