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初字第00019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兴隆大厦三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雷巨川,该公司经理。
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兴隆大厦三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已与被告盘锦兴隆大厦三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