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3民初548号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中泰国际广场第二层229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219463XA。
    法定代表人:应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勾昭武,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勾昭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并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原告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勾昭武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哥弟真的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