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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金唯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斯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252号
案件名称苏州金唯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金斯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金唯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金斯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252号原告苏州金唯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C3楼。

法定代表人LIAOGUOJUAN,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文科,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颖,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金斯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学园雍熙路28号(紫金方山)。

法定代表人章方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伟,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金唯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金斯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金唯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州金唯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金唯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苏州金唯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月青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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