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广州市威中龙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黄结,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新爱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伟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宜东,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琛瑶,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威中龙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新爱马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威中龙皮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威中龙皮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威中龙皮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新爱马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89.5元,由原告广州市威中龙皮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