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998号原告:重庆隆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王吉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殿武,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南风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渝祥路2号茂松农业机械7幢。
法定代表人:李富朝,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隆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渝南风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重庆隆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隆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隆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证据保全申请费100元,由原告重庆隆旺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