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272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都县东升制鞋厂,住所地望都县小西堤村。
负责人:王冬生,该厂经营者。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望都县东升制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
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第二项、第三项合并变更为“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于2021年6月2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