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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望都县东升制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6知民初272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望都县东升制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望都县东升制鞋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272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都县东升制鞋厂,住所地望都县小西堤村。

负责人:王冬生,该厂经营者。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望都县东升制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后。

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第二项、第三项合并变更为“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于2021年6月2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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