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8号原告:Trias控股公司(TriasHoldingAG),住所地楚格州楚格巴拉许塔瑟88号。
法定代表人:Mr.PaoloFontanelli,Mr.SebastianKlever。
被告:雅皮氏(北京)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
被告:汪希强,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告Trias控股公司与被告雅皮氏(北京)服饰有限公司、汪希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原告并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Trias控股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rias控股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rias控股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