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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智信恒成展览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1780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智信恒成展览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智信恒成展览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7808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信恒成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9层901-8。

法定代表人:卜国宁。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智信恒成展览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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