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429号原告:胡长友,男,汉族,1953年11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博、丁浩,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清苑区老夫子修脚店,经营地址:保定市清苑区育红街50号。
原告胡长友与被告保定市清苑区老夫子修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胡长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长友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