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严伟丽化妆品店、严伟丽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2015知民初365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365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严伟丽化妆品店、严伟丽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2015知民初36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严伟丽;广州市海珠区严伟丽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知民初字第365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琴芬,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同珠,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严伟丽,住广西博白县。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严伟丽化妆品店,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经营者:严伟丽。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严伟丽化妆品店、严伟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琴芬,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严伟丽化妆品店的经营者即被告严伟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完美公司诉称:1995年6月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依法成立,1999年11月在清洁制剂、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332692号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13日。

2005年10月,涉案商标注册人名称由“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变更为“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2011年8月再次变更为本案原告。

自涉案商标注册以来,原告在全国多个大中城市报纸、电视、杂志等媒体投放大量广告、进行大力宣传,涉案商标已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原告生产的标有商标的完美芦荟胶产品也屡获“2010年度中国直销最具价值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等殊荣。

2015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1290号101房自编1-D05-04的温某专柜内,以人民币38元/支的价格出售原告原价为38元/支的完美芦荟胶,经鉴别被告销售的完美芦荟胶非原告生产且该商品未经原告授权使用了与原告注册的第1332692号商标相同标识,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

2、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声明以消除影响;

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包括公证费800元、律师费2000元、购买侵权商品费用等);

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两被告共同辩称,其并不清楚涉案侵权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其没有侵权故意。

经审理查明:第1332692号注册商标的原注册人为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清洁制剂、芳香剂(香精油)、化妆品、烫发水、香皂、洗涤剂、洗衣粉、纤维柔软剂(洗染用)、护发素、洗面奶、口香水、牙膏、洗牙用制剂、香(卫生香)、动物用化妆品、浴液、上光剂、染发剂、润肤膏、喷发胶、护发油,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11月14日至2009年11月13日止。

2005年10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明第1332692号商标变更后注册人名义为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27日该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

2011年8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再次出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证明第1332692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2015年4月22日,原告完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灿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原告完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公证员彭贺超及公证人员颜卓泳陪同下于当日上午来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海珠新都荟广场一楼的“温某”专柜。

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崔某以普通顾客的身份购买了2支芦荟胶。

崔某支付购物款后,专柜人员给出了《售货收款单》1张。

随后公证人员对上述专柜的周围环境进行拍照。

公证人员将购买物品及收款单进行封存后交给了崔某保管。

该公证处并于2015年5月9日出具(2015)粤江江某002367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过程。

公证保全实物封存完好,经当庭开拆、查验可见封存实物包括完美芦荟胶2支,编号为0013165的《售货收款单》1张。

该完美芦荟胶的正面显示有与原告第1332692号注册商标图形基本相同的标识,芦荟胶的纸盒外包装及管状外包装与原告提供的正品包装基本一致。

原告完美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出具《检测报告》,对上述所购商品的检测结果为:被检商品的芦荟图形商标与正品相似,但线条粗糙;

防伪图标底浅,图案印刷模糊;

批号/生产日期与正品不匹配,属于假冒产品。

原告完美公司为证明其生产的完美芦荟胶的市场销售价格,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前往广州市白云区棠新街可见标识有“完美PERFECT全国统一专卖亿康保健品商行”的店铺,购买了完美芦荟胶10件,支付货款380元,并开具了编号为0809778的《送货单》1张。

另查,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严伟丽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1290号101房自编1-D05-04,系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严伟丽,资金数额为8万元,经营期限为2015年5月14日至2016年1月19日,所属行业为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

原告完美公司为证明其维权的合理开支,举证了发票号码为4400133170金额为46900元的委托咨询费发票一张,并在本案中主张管理咨询费为6700元;

举证了发票号码为4400144130金额为14000元律师费发票1张,并在本案中主张律师费为2000元。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公证封存实物、发票、情况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公司是第1332692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原告完美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被告严伟丽在其经营的店铺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故本院确认被控侵权商品为被告严伟丽销售。

被控侵权商品所使用的商标标识与上述第1332692号商标在视觉上没有差别,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为原告完美公司制造、销售或者其许可制造、销售的商品。

现原告完美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证实该商品非其公司生产,被告严伟丽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商品的商标使用经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被告严伟丽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害原告完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告完美公司要求被告严伟丽停止销售、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广州市海珠区严伟丽化妆品店”是被告严伟丽所经营涉案商铺个体户的字号,故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严伟丽化妆品店在本案中与被告严伟丽承担共同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的数额,由于未有证据能证实原告完美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商标的声誉、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侵权商品的销售形式(零售)、销售价格、销售数量、侵权期间、后果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律师费、购买侵权商品的费用、公告费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严伟丽及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严伟丽化妆品店的赔偿数额为15000元(含合理开支)。

关于原告完美公司要求两被告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因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财产权利范畴,不具有人格权等人身权利,且原告完美公司未能举证证实两被告的行为给其造成较大影响,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严伟丽、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严伟丽化妆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第13326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严伟丽、被告广州市海珠区严伟丽化妆品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含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953元,两被告共同负担347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同意由两被告于上述判决给付期限内向其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