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923号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代理人周兵、顾彬菁,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德化县茂德药店,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
经营者徐顺景。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茂德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