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602民初4037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义,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贝贝,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蓬莱市登州运通手机店,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登州街道东关路121号C楼。
经营者:孙振功,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蓬莱市登州运通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