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知民初11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妃甸区惠鼎烟酒商店,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碧海云天底商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30MA0CTCLJ8B。
经营者:谢遵涛。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妃甸区惠鼎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