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知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俊俏,个体工商户,系德清武康周俊俏副食商行业主,经营地址:浙江省德清镇欧诗漫街*****号。
委托代理人:陈春。
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周俊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德清县人民法院(2014)湖德知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