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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毛志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孝感中知初字第00022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毛志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毛志俊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知初字第00022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收集、提供证据,参与证据交换,代为申请回避,陈述案情,参与庭审调查、辩论,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丁飞,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收集、提供证据,参与证据交换,代为申请回避,陈述案情,参与庭审调查、辩论,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毛志俊,系应城市郎君镇富佳购物广场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志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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