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龙开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温州斌翔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金益村金州东路5弄8号。
诉讼代表人王玉莲。
系被告单位温州斌翔电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人朱某,经商。
因本案于2014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方海友,浙江泽商(洞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温州斌翔电气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日决定立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于以温龙检公诉刑变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温州斌翔电气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变更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温州斌翔电气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玉莲、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方海友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因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
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系温州斌翔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4年4月始,被告人朱某在未经过相关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仍大量生标有“TCLlogorad”商标标识的生产开关产品及配件,后于2014年11月5日被查获,公安机关在温州斌翔电气有限公司厂房内查获并扣押标有“TCLlogorad”商标标识成品开关C10系列一位面板1600只、C10系列二位面板600只、C10系列三位面板540只、C19系列四位面板560只、C10系列十二孔插座1860只、T50系列一位单控开关1400只、T20系列一位单控开关1800只、T20系列二位单控开关200只、T20系列三位单控开关600只、T20系列16A三极插座500只、T20系列二位双控开关600只、T20系列一位单控五孔插座500只、T20系列一位双控五孔插座500只、T20系列三位双控开关500只、T20系列空白面板400只、T20系列电视插座200只、T20系列五孔插座5800只、T10系列二位单控开关720只、T10系列一位单控开关600只、T10系列五孔插座4680只、L系列二拉双控开关1200只、L系列一位双控五孔插座开关500只、L系列三位双控开关400只、L系列五孔插座500只、T40系列五孔插座4200只、T40系列一位单控五孔插座400只、T40系列二位单控开关600只、C系列三位面板1440只、C20A系列三位面板1800只。
经检测,查获的T40系列五孔插座、T50系列一位单控开关、T40系列一位单控五孔插座、T20系列二位双控开关、T20系列五孔插座、T10系列二位单控开关、C10系列十二孔插座、T20系列一位单控五孔插座、T20系列三位双控开关、T20系列三位单控开关、T10系列五孔插座、T20系列一位单控开关、L系列五孔插座、T20系列二位单控开关、T40系列二位单控开关、T20系列16A三极插座、T10系列一位单控开关、T20系列一位双控五孔插座、L系列一位双控五孔插座均不符合国家生产质量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经鉴定,上述涉案产品价植222618元。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温州斌翔电气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以处罚。
本案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单位温州斌翔电气有限公司处以罚金,对被告人朱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朱某辩解部分产品估价过高。
其辩护人提出1、T20系列一位单控五孔插座及T40系列五孔插座仅因未注明生产产家,不属不合格产品;
部分产品估价偏高,尤其是T50系列一位单控开关,价格鉴定高于Logorad品牌同规格产品价格,剔除上述产品后,如金额未达15万元以上则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在未出鉴定结论前朱某尚属嫌疑人,已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且未造成损害、未获利,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温州斌翔电气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4日,经营电气机械、电力电子元器件等,由被告人朱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经营。
2014年4月始,被告人朱某在未经过相关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的情况下,仍组织温州斌翔电气有限公司大量生标有“TCLlogorad”商标标识的生产开关产品及配件,后于2014年11月5日被查获。
经检测,查获的T40系列五孔插座4200只、T50系列一位单控开关1400只、T40系列一位单控五孔插座400只、T20系列二位双控开关600只、T20系列五孔插座5800只、T10系列二位单控开关720只、C10系列十二孔插座1860只、T20系列一位单控五孔插座500只、T20系列三位双控开关500只、T20系列三位单控开关600只、T10系列五孔插座4680只、T20系列一位单控开关1800只、L系列五孔插座500只、T20系列二位单控开关200只、T40系列二位单控开关600只、T20系列16A三极插座500只、T10系列一位单控开关600只、T20系列一位双控五孔插座500只、L系列一位双控五孔插座500只均不符合国家生产质量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经鉴定,查获的T40系列五孔插座、T40系列一位单控五孔插座、T20系列二位双控开关、T20系列五孔插座、T10系列二位单控开关、C10系列十二孔插座、T20系列一位单控五孔插座、T20系列三位双控开关、T20系列三位单控开关、T10系列五孔插座、T20系列一位单控开关、L系列五孔插座、T20系列二位单控开关、T40系列二位单控开关、T20系列16A三极插座、T10系列一位单控开关、T20系列一位双控五孔插座、L系列一位双控五孔插座价值20413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供认其上述犯罪过程。
2、证人高某、王玉莲、王某的证言,证明温州斌翔电气有限公司、朱某上述生产电气开关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证明公安机关现场检查、扣押情况。
4、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涉案的开关等系不合格产品。
5、温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温涉鉴(2015)17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产品的价格。
6、抓获经过、营业执照、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的归案情况及温州斌翔电气有限公司、被告人朱某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温州斌翔电气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数额达204138元;
被告人朱某系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本案中伪劣产品尚未销售,可认定为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依照其职权、法定程序出具的检测报告,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T20系列一位单控五孔插座、T40系列五孔插座不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本案被告人应认定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
提出T50系列一位单控开关估价偏高及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温州斌翔电气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扣押的涉案不合格产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