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38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迁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进吉副食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杜宝珍),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进吉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予受理。
在本院向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进吉副食商行有效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之前,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