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知初字第334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
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14375号。
法定代表人:彼得.杰.布拉格登,该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和总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雷震东,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开发区丽慧休闲服装店。
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
经营者:林光福。
委托代理人:陈慧梅,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烟台开发区丽慧休闲服装店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