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三初字第00089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王集乡邱朱村桂学东干鲜店,经营场所:蒙城县王集乡邱朱村,注册号341622600519994(1-1)。
经营者:桂学东,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县王集乡邱朱村桂学东干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