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字第271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区天天迷你超市湖园路店。
经营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经营者:陈天龙。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朝阳区天天迷你超市湖园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