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48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区美嘟化妆品商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大街398号都市新城C5-108号。
经营者:康新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众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工业区丽港园11号222-28。
法定代表人:李凤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君,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长安区美嘟化妆品商店、天津众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