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168号原告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
法定代表人薛伟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周永健,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沙欧家用纺织品厂,经营场所南通市崇川区任港村*组。
经营者李欢欢。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崇川区沙欧家用纺织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崇川区沙欧家用纺织品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