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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宁阳县波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泰知初字第215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宁阳县波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宁阳县波波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知初字第215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坚兴,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县波波超市。

经营者张关波。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阳县波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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