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知初字第689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
法定代表人:麦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正红、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杭州市江干凯斯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61-69号杭州四季青服装批发市场5012号。
法定代表人:陈传顺。
被告二: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61-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慧忠,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诉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凯斯格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四季常青服装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