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56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雯君,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奥贺烟酒超市,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168-1号摩天大厦150号。
经营者程红娇,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奥贺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奥贺烟酒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奥贺烟酒超市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奥贺烟酒超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