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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巨圣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448号
案件名称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巨圣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巨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448号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瑞金。

法定代表人:储海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伟奇,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尔振,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巨圣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桐乡(北)。

法定代表人:沈建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达松,浙江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正省,系被告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巨圣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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