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甲,无业,小学文化。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1日被南宫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南宫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宫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俊梅、被告人关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南宫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关某甲在淘宝网上用其母亲安某甲的身份证及银行卡注册成立了“新蛋电器城”商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从他人手里以单价59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冒飞利浦品牌的打蛋机约6322台,并以单价79元(包含快递物流费用5.5元)的价格出售了约4500台,销售金额约330750元,其余1822台打蛋机(货值107498元)在关某甲家中被南宫市公安局查获。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
认为被告人关某甲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予以销售,侵犯了注册商品的商标所有权,销售金额约3307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未销售的1822台打蛋机属犯罪预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属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吴某、陈某甲、陈某乙、关某乙、乞某、安冬梅、李某甲、李某乙、安某乙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及介绍信、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鉴定证明、授权书、打蛋器图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飞利浦PHILIPS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调取证据清单、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新蛋打蛋器城销售飞利浦打蛋器及部分评价信息截图,到案经过,安某甲银行卡交易明细,办案说明,户籍证明及历史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33075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关某甲尚有1822台打蛋机未销售,货值金额107498元,可作为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
鉴于被告人关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无犯罪前科,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打蛋器1822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