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61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遇景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8号1单元28-23。
法定代表人:熊长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为与被告重庆遇景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遇景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裁定对遇景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时标、被告遇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长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瑞公司起诉称:雅瑞公司总部位于厦门,旗下拥有亚洲品牌500强、国内著名太阳眼镜品牌“BOLON”暴龙眼镜,潮流品牌“MOLSION”陌森,新秀品牌“PROSUN保圣”等,是一家集眼镜、零配件开发设计,生产加工,推广销售为一体的大型中法合资光学企业。
雅瑞公司调查发现,遇景公司在天猫网上经营的店铺里在线销售使用雅瑞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标识的太阳眼镜。
遇景公司在其侵权产品链接的标题上使用“暴龙”字样,该行为是侵害雅瑞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15年4月12日,雅瑞公司就遇景公司的在线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
遇景公司使用雅瑞公司涉案商标的目的非常明显,就是意图通过侵权产品以及侵权链接内容上的商标标识误导消费者,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产品就是雅瑞公司的产品,以获取高额利润。
被告天猫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发布在其交易平台上的侵权链接信息负有审查注意义务,天猫公司未尽到相关注意义务,构成共同侵权。
综上所述,雅瑞公司认为,原告享有的系列注册商标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造成了原告经济损失及商标声誉损失。
故请求判令:一、被告遇景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眼镜;
被告天猫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商品链接;
二、被告遇景公司在天猫网首页上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三、被告遇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遇景公司承担。
庭审中,原告雅瑞公司撤回了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
原告雅瑞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2015)厦证经字第3195号公证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拥有“2.(2015)冀石太证经字第934号公证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遇景公司侵权事实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部分费用的事实。
3.(2015)厦证内字第26195号公证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BOLON”商标是驰名商标的事实。
被告遇景公司答辩称:第一,雅瑞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
遇景公司销售的太阳镜为“遇景”太阳镜,商标为“遇景”,是遇景公司所有的商标。
遇景公司没有使用原告所有的专用标识,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中购买的商品也只有遇景的标识,而没有“暴龙”的标识。
第二,雅瑞公司所述遇景公司使用“暴龙”字样为侵权行为是断章取义,遇景公司使用的字样是“暴龙太阳镜同款”,意思是与暴龙太阳镜同款的产品,而并非是暴龙太阳镜。
雅瑞公司的陈述完全是曲解了雅瑞公司的真实意思。
第三,“暴龙”品牌的产品在网上的售价均在500元以上,而遇景公司所售的涉案产品售价仅为59元,价格相差甚大,且遇景公司所售的太阳镜明确标明为遇景品牌,不会误导消费者。
第四,雅瑞公司要求遇景公司赔偿10万元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雅瑞公司主张的10万元的赔偿并无任何损失赔偿额的计算依据,雅瑞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五,雅瑞公司要求遇景公司在天猫网刊登道歉声明并无法律依据,遇景公司并未对雅瑞公司的商标构成侵权,也未影响雅瑞公司的声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认定遇景公司造成了雅瑞公司的损失,刊登道歉声明也并非遇景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六,雅瑞公司要求遇景公司停止销售侵害商标权的产品,并无事实与法律的依据。
遇景公司在所属的天猫网店从未销售过侵害雅瑞公司商标权的产品,雅瑞公司并无证据证明遇景公司销售了侵害其商标权的产品。
综上,请求驳回雅瑞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遇景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产品网页截图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遇景公司在产品介绍里标注品牌为“遇景”的事实。
被告天猫公司书面答辩称:遇景公司系会员名为“遇景眼镜专营店”店铺的实际经营者。
即使遇景公司被认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雅瑞公司要求天猫公司停止侵权也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天猫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检查了涉案商品,并及时删除、屏蔽了侵权商品链接,遇景公司已经停止侵权,雅瑞公司第一项诉请无事实基础。
其次,天猫公司系提供平台的网络服务商,未实施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未对雅瑞公司的商标以任何方式进行使用,并未直接实施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再次,天猫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明知遇景公司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行为。
天猫网拥有海量的店铺及店铺经营者,由于网络信息量的无限庞大,加上信息流动的即时性,网络服务商没有监视网络、寻找侵权行为的义务,也不具备这一能力。
涉诉商品信息是否侵害雅瑞公司商标权,在权利人没有通知前,天猫公司根本无从得知,对遇景公司的侵权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
一方面,天猫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天猫公司要求所有平台信息发布者必须提交主体身份资料,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审核的义务,同时在规则中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另一方面,天猫公司尽到了事后的注意义务。
天猫公司在收到原告投诉后,检查了所涉商品信息,及时删除了商品信息,因此,天猫公司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明知商品信息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侵权责任。
被告天猫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雅瑞公司、被告遇景公司提交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被告遇景公司对原告雅瑞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公证购买的产品并无任何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标识,故该公证书与本案无关。
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
原告雅瑞公司对被告遇景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因为是遇景公司自己单方制作。
本院对原告雅瑞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该些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证据3,因本案被控侵权事实的认定并不以涉案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为依据,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对被告遇景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雅瑞公司主张遇景公司销售的七款产品在产品名称中使用“暴龙”字样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遇景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据仅显示商品详情信息,未显示产品名称等信息,本院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无法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13日,雅瑞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光学玻璃;
擦眼镜布;
光学矫正透镜片(光);
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
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后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7月6日。
2015年4月9日,雅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来立申请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对其在网上购物、浏览截取网页、接收购买货物及网上确认收货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5年4月12日,方来立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在天猫网网站上掌柜名为“遇景眼镜专营店”的网店内购买眼镜一副,并截取了相关销售网页,页面显示商品名称“情侣款暴龙太阳镜同款蛤蟆镜偏光时尚防辐射防紫外线高清墨镜开车”,实付款59元,总销量481件,页面左侧显示的该太阳镜的图片上侧位置标有“遇景+YUJING”字样,商品详情项下多处描述品牌为遇景。
“遇景眼镜专营店”的网店内另显示有六个商品名称中含有“暴龙”字样的商品链接,商品名称分别为“蛤蟆太阳镜男雷朋万宝龙同款高清偏光墨镜潮时尚暴龙同款复古开车”、“墨镜女潮2015全框男女太阳镜雷朋暴龙同款偏光蛤蟆镜瘦脸司机开”、“2015新款大框镶钻太阳镜女暴龙款防紫外线潮人墨镜配镜盒包邮”、“2015新款偏光太阳镜女潮复古墨镜明星款暴龙同款大框显瘦特价包”、“2015新款太阳镜明星款女潮墨镜复古暴龙同款偏光镜司机开车专”、“太阳镜女2015新款优雅显瘦帕莎暴龙同款墨镜潮复古防紫外线圆多”。
该六款商品链接的图片上侧均标注有“遇景+YUJING”字样。
2015年4月17日,方来立在两名公证员的监督下,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南三条市场韵达快递工作点提取了包装完好的涉案货物一件。
2015年4月22日,方来立在两名公证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对上述订单进行确认收货。
2015年5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出具了(2015)冀石太证经字第934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系第3186667号“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雅瑞公司主张遇景公司销售的七款产品在产品名称中使用“暴龙”字样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要判别遇景公司在七款涉案产品的产品名称中使用“暴龙”字样是否侵犯雅瑞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首先应界定遇景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七款产品名称对“暴龙”的使用或描述为“暴龙太阳镜同款”,或为“暴龙同款”,或为“暴龙款”,该些描述明确涉案产品系与暴龙眼镜同款式的商品,且该些产品页面的醒目位置均标注有“遇景+YUJING”标识,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遇景公司的上述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因此,遇景公司在七款涉案产品的产品名称中使用“暴龙”字样并未侵犯雅瑞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关于是否侵犯其他权利,原告可另行主张。
庭审中,雅瑞公司撤回了对天猫公司的诉请,故对天猫公司的责任问题不再评判。
综上,雅瑞公司关于遇景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雅瑞公司要求遇景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遇景公司抗辩称其不构成商标侵权,该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合计242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