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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凤玲与市北区张家和记寿司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2民初1012号之一
案件名称杨凤玲与市北区张家和记寿司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凤玲,市北区张家和记寿司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初1012号之一原告杨凤玲。

委托代理人姜宁宁,女,山东鲁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北区张家和记寿司店。

负责人孙明爱。

原告杨凤玲诉被告市北区张家和记寿司店侵害商标权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凤玲以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凤玲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玲撤回对被告市北区张家和记寿司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凤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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