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三初字第87-4号原告:唐山市神州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稻地镇三角地南。
法定代表人:李功民。
委托代理人:李艳梅,吉林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书元,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功民,男,汉族,1955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
委托代理人:于书元,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常士玖,男,汉族,1968年8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
原告:李婧,女,汉族,1987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代理人:李艳梅,吉林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书元,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成大弘晟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吉利省桦甸市永吉街宏伟路。
法定代表人:张志范。
委托代理人:丁洪学,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会影,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环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石桥市南外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宇。
委托代理人:杨柏松,男,汉族,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委托代理人:高宏,辽宁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山市神州机械有限公司、李功民、李婧诉被告吉林成大弘晟能源有限公司、辽宁环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唐山市神州机械有限公司、李功民、李婧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神州机械有限公司、李功民、李婧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82元,减半收取为16,891元由原告唐山市神州机械有限公司、李功民、李婧负担。
证据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唐山市神州机械有限公司、李功民、李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