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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云广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天民初字第04561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天心区云广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云广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56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雯君,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云广烟酒店,经营者邹丹丹,女,1985年3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云广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云广烟酒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云广烟酒店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云广烟酒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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