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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北京杨春志粮油经营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丰民(知)初字第21615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北京杨春志粮油经营部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北京杨春志粮油经营部,北京金利兴盛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方庄龙腾达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知)初字第21615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农委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张汝辉,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杨春志粮油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一区15号龙腾达业市场B1020-1021。

经营者杨春志,男,1981年3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齐国红,北京市显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利兴盛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定辛庄村西宏达路000006号。

法定代表人刘燕锋,经理。

被告北京方庄龙腾达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一区15号。

法定代表人林昌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继伟,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方庄龙腾达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北京杨春志粮油经营部、北京金利兴盛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方庄龙腾达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杨春志粮油经营部、北京金利兴盛粮油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方庄龙腾达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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