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知初字第22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东方时代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明军。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东方时代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