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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永明、宋永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458号
案件名称宋永明、宋永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宋某,宋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458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小学。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文化程度小学。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船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自2013年10月合伙租用澄海区原大众影剧院场地,通过“阿里巴巴批发网”经营汕头市澄海区木怡斯玩具店、北京木怡斯玩具店、陈某楷玩具店、汕头市澄海区云迪玩具店四家网店,在网上销售假冒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ANGRYBIRDS”(愤怒的小鸟)英文字样和图案注册商标的玩具产品给他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67366.14元。

另查明,被告人宋某、宋某某还在网上销售侵权复制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的“FlyingToyFingurine-Fairy”美术作品的“小飞仙”系列飞行器玩具及销售侵权复制迪士尼公司的“FROZEN海报”美术作品的“冰雪奇缘”系列玩具给他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11787元。

2014年12月3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查获上述网店经营点,现场缴获尚未销售的带有“ANGRYBIRDS”(愤怒的小鸟)英文字样和图案注册商标的玩具产品60盒、“小飞仙”系列玩具1178盒。

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除当庭讯问二名被告人外,还向法庭出示了被害单位的陈述,证人刘某军、林某芸、杜某黛、谢某辉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网上交易记录、网上交易截图等书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现场照片,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宋某某均辩称销售数额没有那么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宋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3年10月合伙租用澄海区原大众影剧院场地为经���地点,在“阿里巴巴批发网”上开设汕头市澄海区木怡斯玩具店、北京木怡斯玩具店、陈某楷玩具店、汕头市澄海区云迪玩具店四家网店,在网上销售假冒罗威欧娱乐有限公司“ANGRYBIRDS”(愤怒的小鸟)英文字样和图案注册商标的玩具产品给他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67366.14元。

2014年12月3日下午,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查获上述网店经营地点,现场抓获被告人宋某、宋某某,缴获尚未销售的带有“ANGRYBIRDS”(愤怒小鸟)英文字样和图案注册商标的玩具产品60盒、“小飞仙”系列玩具1178盒。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刘某军的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9月初到被告人宋某、宋某某和肖娅合伙的网店打工。

12月3日下午,公安同志在店内查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

2、证人林某芸的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7月到被告人宋某、宋某某和肖娅合伙的玩具店打工。

该玩具店在网上经营四家网店,网店有销售愤怒的小鸟等玩具产品。

3、证人杜某黛的证言,证实其在2014年11月到被告人宋某、宋某某和肖娅合伙的玩具网店打工。

12月3日下午,公安同志在店内查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

该玩具店在网上经营四家网店,销售愤怒的小鸟等玩具产品。

4、证人谢某辉的证言,证实其在经营集乐玩具厂,在网上的网店叫集乐玩具商城。

其有销售这“感应的小鸟”这款玩具,但没有销售过印刷有“愤怒的小鸟”图案和“ANGRYBIRDS”字样的玩具产品。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调取的网上交易记录、网上交易截图等书证,反映被告人宋某、宋某某在网上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6、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宋某、宋某某经营的玩具店进行搜查和扣押有关物品的事实。

7、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反映网店的情况及查获的玩具产品的特征。

8、授权委托书及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公安机关查扣的带有“ANGRYBIRDS”(愤怒的小鸟)英文字样和图案注册商标的60盒玩具产品系假冒产品。

9、公证书、商标注册证明,证实“ANGRYBIRDS”(愤怒的小鸟)英文字样和图案系注册商标的事实。

10、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宋某、宋某某的归案情况。

11、被告人宋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供认了其在网上销售假冒“愤怒的小鸟”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根据被告人宋某、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分别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二名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起诉书叙述被告人宋某、宋某某在网上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因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犯罪事实,故本院不予认定为查明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宋某、宋某某提出的辩解意见,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支持。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林树全审判员  林焕生审判员  王馥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柳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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