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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知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631号
案件名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知民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四案过程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四案每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四案合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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