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知民初字第31号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广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姚金龙,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素真,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樊素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南金苑种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