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小朱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终字第636号
案件名称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小朱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小朱文化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6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龚睿,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小朱文化用品商行,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朱洋成,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上诉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2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被上诉人已按原审判决主文内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静审 判 员  杨韡代理审判员  程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曾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