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6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龚睿,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旭敏,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小朱文化用品商行,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朱洋成,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上诉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2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被上诉人已按原审判决主文内容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静审 判 员 杨韡代理审判员 程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曾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