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进智,男,汉族,1975年4月7日生;
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永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国祥,男,汉族,1972年2月3日生;
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代理人:陈叶兴,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华庭,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门市豪迪工艺饰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北苑路**号*幢(自编**号)。
法定代表人:黄进智。
上诉人黄进智因与被上诉人余国祥、原审被告江门市豪迪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迪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期间,依法向上诉人黄进智的住所地书面送达二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黄进智于2015年12月12日签收。
但是,上诉人黄进智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2015年12月23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进智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黄进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