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93号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住卢森堡大公国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 Bruderer),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茂华,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南区李丽青食品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红光大道62号1-1-1附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60ENR41T。
经营者:李丽青,女,汉族,1987年2月13日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巴南区李丽青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