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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058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闵行区葳行综合商店,浙江恒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058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葳行综合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剑川路XXX号XXX幢二楼201室。

经营者邱桑伟,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委托代理人张勤华,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振,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恒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董海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勤华,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振,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葳行综合商店、第三人浙江恒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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