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知民初字第0168号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恒顺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伯圣,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港区蓉发超市,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镇新街社区19组1号三福农贸市场内1-6号。
经营者吴晓筱。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港区蓉发超市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恒顺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计421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