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80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在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维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郭琳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德克斯电子(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南路108号1栋。
法定代表人张陈华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佩佩,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明,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艾德克斯电子(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艾德克斯电子(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