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045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
委托代理人吴坚兴,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河县鲁豫粮油店,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
经营者郭鲁齐,女,汉族,1961年1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振新,男,汉族,1969年2月18日出生,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县鲁豫粮油店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