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小明,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世雄,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少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少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已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165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戴自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庄晓民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