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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学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二中刑执字第2452号
案件名称边学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边学才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执字第2452号罪犯边学才。

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边学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监狱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西监狱认为,罪犯边学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3年第二季度至2014年上半年、2015年上半年至2015年第三季度分别获得监狱级表扬2次,单项奖励4次的奖励证(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十个月)等相关证据材料。

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犯边学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第二季度至2014年上半年、2015年上半年至2015年第三季度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边学才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边学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40万元不变。

(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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