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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市中区奥发酒水茶叶商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济民三初字第367-2号
案件名称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市中区奥发酒水茶叶商店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某甲公司,某乙市市中区奥发酒水茶叶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367-2号原告某甲公司。

被告某乙市市中区奥发酒水茶叶商店。

本院在受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市市中区奥发酒水茶叶商店(经营者秦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3万元人民币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某乙市市中区奥发酒水茶叶商店、秦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万元人民币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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