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352号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川区敏姐家常菜馆,经营场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交通街1号附2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7MA61BQHLX8。
经营者:陈大萍,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川区敏姐家常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