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085号原告株式会社根本杏林堂,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文京区本乡2-27-20。
法定代表人根本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杰、方善姬,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学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根本杏林堂与被告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根本杏林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根本杏林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根本杏林堂负担。